近日,旬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张甲之兄张乙以自家农田被规模化生猪养殖工地污染为由与生猪养殖工地产生矛盾纠纷。
2020年9月27日,张乙、张甲来到生猪养殖工地要求赔偿,并手持方管阻挡工地车辆通行。随后,二人与工地人员发生撕扯中,张甲将工地人员王丙抡倒在地,致王丙右腿受伤,住院治疗20天,诊断为右髌骨骨折。后经鉴定,王丙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张甲与王丙达成赔偿协议,张甲赔偿王丙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王丙对张甲予以谅解。张乙被旬邑县公安局处以200元罚款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张甲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宽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张甲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法官提醒,发生纠纷后要理性控制情绪,依法依规维权。在生活中一定要保持适当的理性,一时意气,逞口舌之快,鼓动他人打架、决斗,最终造成的后果可能无法挽回。(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