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自贸区法院天津港法庭审结了三起企业自主考核调整员工职级待遇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据悉,2021年1月,被告某汽车有限公司为加强管理,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制定职制优化配置活动方案和能力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职制优化评价,评价结果影响员工的职级和待遇。原告王某、马某、吕某三人因考核成绩不合格,被公司降低职级、月工资下调200元至700元不等。原告三人以考核不合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等理由将被告某汽车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恢复三人的职级和工资待遇。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考核方案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与民主表决,履行了企业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议定及公示说明的程序。考核内容笔试部分包含员工应掌握的工作技能及理论知识,360度评价部分则由不同级别人员从工作态度、职业素养、沟通协作、文化认同等方面对员工进行综合评价,未超出工作相关范畴。公司最终根据评价结果,对员工进行职级和薪酬的调整,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除此之外,企业亦将优化方案进行了公示说明,并且召开了说明会。最终,法院认定三原告诉请无依据,予以驳回。判决现已生效。
企业因自主考核行为影响员工待遇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天津自贸区法院审理涉及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劳动争议案件,从制定程序的合法性、考核内容的合理性和是否经过公示程序三方面对考核制度总体进行了审查,最终认定被告是在合理范围内行使用工自主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企业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为维护企业长期稳定发展和员工长远利益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