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串通投标案,以串通投标罪判处被告人杨某罚金10000元。
2016年10月份,被告人杨某使用河南某甲环卫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资质,为了帮助河南某乙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串通河南某丙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某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参与渑池县垃圾中转站设备提升改造项目招投标,使河南某乙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2493200元。其中,被告人杨某非法获利40000元。
同年11月份,被告人杨某使用河南某乙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资质,串通河南某甲环卫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某戊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参与渑池县城管执法局购置5吨挂桶式自装卸载垃圾转运车项目招投标,使河南某乙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499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0000元。
渑池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串通招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杨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平竞争原则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其目的是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秩序和诚信环境。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领域出现了一些串通投标行为。其作为供应商采取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会产生非法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不利后果,对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会造成极大的损害,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破坏投资环境,损害国家利益,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院作为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犯罪,充分发挥司法保障护航作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