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蛟河市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
危险驾驶罪案件
被告人高某
最终被判处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据了解,被告人高某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蛟河市某镇街道行驶,当行驶至刚出镇里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高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2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危险驾驶罪的各个案例都为我们敲响警钟,广大群众一定做到知法守法,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要心存侥幸。广大驾驶员要做到心中有法,切勿以身试法,莫要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