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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上加罪

发布时间:2021-09-27 来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

  蛟河市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

  危险驾驶罪案件

  被告人高某

  最终被判处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据了解,被告人高某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蛟河市某镇街道行驶,当行驶至刚出镇里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高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2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危险驾驶罪的各个案例都为我们敲响警钟,广大群众一定做到知法守法,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要心存侥幸。广大驾驶员要做到心中有法,切勿以身试法,莫要害人害己。‍

  

  


原文链接:http://jl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9/id/62886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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