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为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推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9月17日,池州中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为企业排忧解难。
2019年12月16日,安徽某温泉公司与王某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某从事服务员工作,合同期3年。工资待遇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和双方约定。2020年2月至7月,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作为服务行业的安徽某温泉公司暂停了相关服务项目,对疫情原因不上班的员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保障工资,后公司复产复工,因王某某未按公司要求履行请假手续,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发生争议。仲裁机构作出劳动仲裁裁决后,王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工资、绩效工资、带薪休假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等。该案一审判决后,王某某上诉至池州中院。
池州中院在受理该起劳动争议后,认真研判案情,归纳双方争议焦点认为,企业因疫情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企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王某某工资,并无不当。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分别向双方深入释法明理,引导双方互商互谅,向公司释明法律规定,也向王某某说明公司面临的现实困境,鼓励员工在企业艰难维持生存的情况下,应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对企业为保就业而被迫采取的合理范围内的降薪措施应予以充分理解。经过耐心细致地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