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日前,经资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区茈湖口镇祁青村村民蔡某因非法狩猎绿翅鸭、池鹭、珠颈斑鸠等国家“三有”野生动物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承担生态修复补偿金、评估费用共计人民币9800元,责令蔡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蔡某在网上购买了7张捕鸟网及电子诱捕设备,安装在其家虾池旁捕鸟,以供自己食用。案发后,益阳市森林公安局在蔡某家现场查获鸟类死体18只、扣押7张捕鸟网及电子诱捕设备。
经鉴定,被查获的18只鸟类中,绿翅鸭、池鹭、珠颈斑鸠均为国家“三有”野生动物,又为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小麻雀、灰椋鸟、灰头鹀、白鹡鸰均为国家“三有”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固有组成部分,对生态系统的功能和平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蔡某不仅涉嫌非法狩猎罪,同时其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地区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对其损害公益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蔡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交纳生态修复补偿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8年7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决定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在全省行政区域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除了上述鸟类外,常见的麻雀、兔子、蛇等均是‘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均触犯刑法。” 该案承办法官曹绍华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