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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规定告诉您,请您跟我这样做

发布时间:2021-09-27 来源: 新疆法院网 作者:佚名

  三个规定告诉您

  法院判案是公权

  打探案情不要想

  请托说情不能干

  办案独立才公正

  私下会见不可取

  请客送礼更不行

  法律靠谱有温度

  不当接触难回头

  利益输送掉深渊

  若您执意这样做

  法官定会将您拒

  转身必须做记录

  责任还会追上身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八条明确了属于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明确了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责任: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第五条规定: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十条明确了司法人员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处罚措施,规定: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九条明确了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情形:(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明确了干预办案的后果: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第六条规定,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十一条规定了司法办案人员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处罚措施: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指明了属于禁止接触交往的行为:(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十一条明确了违反本规定的后果: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个规定告诉您

  请您跟我这样做

  收起关系与人情

  静待法官公正判

  公正情谊都守住

  友谊小船不落幕

  法治海岸更宽阔

  只要您按程序走

  获悉信息不用愁

  若您确想知进度

  法院大门常打开

  办公电话定畅通

  您还可拨12368!

  

  公正廉洁的司法需要大家共同守护,“三个规定”的红线需要我们共同拉紧!“三个规定”请您这样做:

  作为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办理;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尊重司法办案人员正确实施法律。

  作为办案人员:面对司法干预,一要严词郑重拒绝,二要如实全面记录或告知合法程序,三要录入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

  作为社会大众:一定要积极监督,若发现司法人员有违规行为,您可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举报,纪检监察部门将及时受理,认真进行核查处理。

  

  

  

  


原文链接:http://x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9/id/62788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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