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告申庭快速审结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据了解,2020年12月,原告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20年12月1日0时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止,保障内容主险为身故、残疾,保额为850000元。2020年12月31日3时,原告公司员工李某在工作时被吊装的货物砸中头部导致死亡,原告公司当即报警报险。后原告公司支付李某丧葬费21260元、赔偿款9000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公司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理赔单证不齐全为由,拒绝赔付。后多次协商无果后将其诉至津南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850000元。
津南法院收到案卷材料后,经原告公司申请,将该案转入诉前调解程序。首轮调解程序结束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解决方案。承办法官考虑到一方当事人从青海赶来参加诉讼,路途奔波,为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承办法官在调解程序结束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天进行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公司作为投保人在其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该险的保险条款中有特别约定,单位或厂区内发生重大事故需要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警记录、救护车出车记录、安监部门文件,同时,出险人需提供劳务或劳动合同及当地社保出具的工伤认定书。保险公司表示,该条约定已明确告知过原告公司,且原告公司认可,现本次事故中原告提供的单证中缺少当地安监部门文件,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理赔单证不齐全,故无法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的雇主责任险应为有效。保单记载的雇员李某在保险期内因工伤死亡,应视为保险事故发生,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原告公司赔偿其雇员后依据保险合同在承保范围内对原告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要求原告公司提供的安监部门文件,虽在报单中有特别约定,但其所证明的内容其他文件也能予以证明事故发生,故被告保险公司以此理由拒赔,并无合理必要性,且不符合公平原则。故法院对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在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保险公司在履行期内将保险理赔款850000元交付至津南法院账户,承办法官及时向原告公司发还保管款。至此,该案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逝者遭受意外失去生命,令人惋惜。原告公司作为雇主,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对逝者家属进行赔付,匡扶了社会正义,但是作为一家实体公司,原告公司也急需现金流回款,承办法官在受理该案后,用最快的速度、最短的期限使原告公司拿到保险理赔款。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津南法院告申庭速裁快审团队法官方便当事人、快速化解矛盾纠纷的力度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