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蓟州法院审理一起明知是犯罪所得款项,仍为该款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转移资金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处被告人小刘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了解,被告人小刘于2019年认识了网友“约翰”,相处融洽。后来,被害人小王也在微信上添加“约翰”为好友,“约翰”以各种理由骗取小王人民币共计六万余元,并指示小王将钱款分三次汇至小刘名下账户。小刘在明知“约翰”让其收取的钱款系违法所得,仍然提供账户接收钱款,并按照“约翰”要求,将其中的三万余元购买比特币存入指定账户,其余三万元转入自己名下其他账户内。小王报警后,小刘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蓟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刘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