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买卖假冒伪劣卷烟案,被告人高某、曾某、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15万元至1万元不等。涉案假烟被依法予以没收,并交相关部门处理。
2017年5月至2020年10月期间,高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昵称“财富”的微信账号,从微信昵称为“天使”“韩姐-香烟厂家”等上家处购买大量卷烟制品,并存放在自己位于重庆市合川区某小区的家中等地。之后,高某通过微信将自己从上家购入的大量卷烟制品销售给曾某等人,销售金额达23万余元,非法获利近10万元。
2017年至2020年10月期间,曾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昵称分别为“零度”“迷失的路人”的微信账号,从高某等上家处购买大量卷烟制品并销售给被告人李某等人,销售金额达20万余元,非法获利约4万元。
2017年至2020年10月期间,李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曾某处购买共计14万元的卷烟制品,并销售给田某、肖某等人,非法获利约6千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高某、曾某的家中以及李某的仓库中搜查出大量卷烟制品。经重庆市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上述卷烟制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2021年3月,合川检察院以被告人高某、曾某、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向合川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曾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非法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严重侵犯卷烟制造企业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奉劝不法分子莫要心存侥幸,挑战法律的底线,一朝行差踏错,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害人害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