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案件追踪 > 非法买卖假冒伪劣卷烟 三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刑并处罚金

非法买卖假冒伪劣卷烟 三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21-10-16 来源: 重庆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买卖假冒伪劣卷烟案,被告人高某、曾某、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15万元至1万元不等。涉案假烟被依法予以没收,并交相关部门处理。

  2017年5月至2020年10月期间,高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昵称“财富”的微信账号,从微信昵称为“天使”“韩姐-香烟厂家”等上家处购买大量卷烟制品,并存放在自己位于重庆市合川区某小区的家中等地。之后,高某通过微信将自己从上家购入的大量卷烟制品销售给曾某等人,销售金额达23万余元,非法获利近10万元。

  2017年至2020年10月期间,曾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昵称分别为“零度”“迷失的路人”的微信账号,从高某等上家处购买大量卷烟制品并销售给被告人李某等人,销售金额达20万余元,非法获利约4万元。

  2017年至2020年10月期间,李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曾某处购买共计14万元的卷烟制品,并销售给田某、肖某等人,非法获利约6千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高某、曾某的家中以及李某的仓库中搜查出大量卷烟制品。经重庆市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上述卷烟制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2021年3月,合川检察院以被告人高某、曾某、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向合川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曾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非法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严重侵犯卷烟制造企业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奉劝不法分子莫要心存侥幸,挑战法律的底线,一朝行差踏错,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害人害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10/id/630714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