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男子向綦江法院提起诉讼,以前妻受教育程度低为由,要求限制前妻探望儿子的权利。
该男子与前妻离婚后,孩子由男子抚养。因该男子认为前妻受教育程度低,探视孩子将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故要求前妻探视孩子必须征得其同意,不得离开其视线,且不得将孩子带到前妻新组织的家庭,不得与前妻新家庭成员接触。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以文化、学历衡量母爱品质的思想极其错误,其设置苛刻条件限制被告探望子女,既妨碍了被告正当探望孩子的权利,也妨碍了孩子正常接受母亲关爱的权利。因此,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夫妻离婚,不能把孩子作为惩罚对方的工具或要挟对方的筹码,要积极主动增进孩子与对方的交流、沟通,促进孩子形成健全的人格和健康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