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汽车公司遭遇诈骗,骗子在QQ群内假冒领导指示出纳转账12.6万元,出纳未经复核即将款项转出,公司会计是否应当担责?该公司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会计代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利息,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该公司不服,将代某诉至法院。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代某系重庆某汽车公司会计,主要负责做账和付款复核。第三人刘某梅系该公司从事出纳,主要负责整理现金日报表、银行日记账和收付款。2020年8月10日上午,代某的QQ邮箱收到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发送的电子邮件,该邮件要求代某通知财务(出纳)加入公司新建QQ群。被告代某随即申请加群,并通知刘某梅也加群。刘冬梅加入该QQ群后,发现群内只有“雷某”及公司监事“杨某”,被告代某未被同意入群。
次日上午,“雷某”在上述新建QQ群内要求第三人刘某向案外人黄某的银行账户转款保证金126 000元。刘某梅通过微信向被告代某发送了包含有账户信息及转款金额的QQ聊天截图,以语音聊天的方式向被告代霞告知了指示转款事宜。代某通过电话向总经理黄某旭、财务总监李某核实,两人均称不清楚此事。代某遂要求刘某梅再次在该QQ群内向“雷某”核实转账信息,并立即拨打了雷某的电话,但未能接通。期间,刘某梅自行通过U盾向上述账户转款126 000元。后代某联系上雷某后,雷某告知没有此事,让代某立即报警。随即,被告代某与刘某梅一同前往派出所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重庆某汽车公司所受损失系第三人刘某梅在履行与该公司劳动合同过程中,因案外人冒用单位领导名义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所致。在案涉诈骗事件中,第三人刘某梅系直接的被骗对象,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原告重庆某汽车公司缺乏监管机制,存在管理不善的漏洞,其二者均有过错;被告代某虽然作为会计亦参与了事件发生的过程,但其并非被骗的直接对象,且其正确履行了作为会计应有的基本职责,损失与其没有直接的关系,其没有过错。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重庆某汽车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