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30日,莫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刘某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刘某受伤后即被送医治疗。此次事故经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刘某承担主要责任,莫某承担次要责任。
刘某在住院治疗期间,不同意医院进一步治疗的建议,坚持出院,且因出院后未继续治疗,于8月4日在家中死亡。经鉴定,刘某系异物阻塞气管窒息死亡,死因与车祸伤存在因果关系建议为诱发因素。刘某死后,其三位家属将保险公司与莫某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合计47万余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刘某自行出院后死亡的后果应否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从治疗及鉴定结果来看,刘某自身存在肺疾病,车祸伤影响其肺部呼吸功能,可诱发自身疾病恶化,同时也确认了死因与车祸伤存在因果关系为诱发因素,但刘某自身原有体质并不会在短时间直接导致其死亡,因此,莫某基于过错对刘某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刘某住院治疗期间不同意医院进一步治疗建议而坚持出院,且在出院后未继续治疗,后在家中因被白色异物阻塞气管窒息致死,自身对死亡的产生存在过错。
综合本案各项因素,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4718.83元;驳回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上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