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女)与余某(男)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8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儿子、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离婚后,经亲朋好友劝说,二人又一起同居生活,吵吵闹闹直至2021年4月,因矛盾升级,杨某遂带两个小孩与余某分开生活。
后二人矛盾再次激化,杨某认为余某采取极端方法对待小孩,每天到学校强制带走小孩、不让小孩上学等,严重影响小孩的身心健康和生活习惯,杨某将余某诉至重庆大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余某每月探视两个子女一次(定于每月第一周的星期六、星期天,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法院认为,《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本案中,原、被告离婚时虽约定了男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但对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未进行约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尽量不影响小孩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对探望的方式和具体时间不宜做硬性要求,遂判决被告余某每月探视两个小孩不超过两次(尽量安排在节假日),原告杨某有协助的义务;具体探视方式和时间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案件中,杨某诉讼的初衷是禁止余某骚扰、威胁两个小孩,但其却采用起诉的方式限制余某的探视权,似有不妥。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若在探望过程中,一方对子女确有暴力、骚扰、威胁等行为,子女可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各位父母,切莫将成年人的感情纠葛牵扯到孩子,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或许,退一步也是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