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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陷两难 巧用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21-10-16 来源: 重庆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日,南川法院大观法庭审理一起汽车维修合同案件,因原被告双方均证据不足,承办法官刘小彬结合案情进行耐心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案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李某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为杨某提供了汽车修理服务,因每次维修金额较少,加上二人是邻居关系,双方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李某每次维修后仅自行对维修的金额、维修内容进行记录然后口头告知杨某维修的内容,杨某也并未核实签字。2019年,李某在维修过程中不慎将杨某的汽车驾驶室损坏,杨某便不愿支付之前累计欠的维修款(共计8000余元)。李某多次要求杨某偿还欠款未果,双方矛盾升级,在当地派出所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杨某偿还李某3500元,剩余4500元作为对杨某损坏车辆的赔偿。调解协议达成后,杨某认为赔偿少不愿意履行,李某则认为抵扣金额太高遂起诉至南川法院。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刘小彬发现,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撑其诉讼请求。李某提交的证据只有单方面的维修记录并且该记录上没有杨某的签字确认,并且维修人名单是按照双方之间的称呼习惯进行记录,无法核实人员准确信息。另一方面,杨某辩称的车辆损坏价值也难以确认,因为案涉车辆已被杨某出售,杨某虽然举证了一些照片,但根据照片内容也无法准确确定损失金额。

  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对诉争的事实没有争议,并且有之前派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对案件事实可以基本进行确认。若仅根据证据规则贸然一纸判决,程序上可能实现了公平,但实体上并未真正的公平。承办法官决定通过调解来化解双方矛盾,遂对双方举示的证据进行逐一分析,使双方认识到所举示证据在法律方面的认定均存在不足,并以双方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和邻里关系为切入点,通过辩法析理让双方认识到了各自在本案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杨某当庭支付了所拖欠的维修款。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9/id/62869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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