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抖音等短视频平台的崛起,生活日常随手拍并上传至短视频平台成为很多人的习惯。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内容都可以随意发布,稍不留神就可能踏入侵权雷区!近日,彭水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在抖音发布不实视频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冉某系一名快递行业从业者,廖某系一名超市销售员。两人曾系驾校校友,廖某经常前往冉某处收发快递,两人逐渐熟络起来。冉某的妻子甘某发现,近半年来丈夫冉某经常给廖某转红包(金额累计1400余元),并不时评论廖某的朋友圈,此外,两人电话联系亦较为频繁,因此认为两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几次前往廖某的住处和工作场所大吵大闹。2021年3月18日,甘某在抖音平台上发表言论辱骂廖某。廖某发现后主动找到甘某,望甘某向她道歉并停止散播不实言论,双方不欢而散。2021年3月27日,甘某在抖音平台上再次发布侮辱、诋毁廖某的言论(言语中均带有小三、不要脸等具有诋毁性质的词语),给廖某的名誉、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害,影响到正常生活。无奈之下,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在抖音平台上删除该视频,同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彭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该侵权视频点赞人数只有59人,传播范围比较有限,但被告甘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受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因素来综合认定。本案中,原告廖某作为一名未婚女青年,被告甘某在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丈夫与廖某存在不正当关系的情况下,无端猜忌原告廖某,几次无理在廖某住处和工作场所进行纠缠并在抖音上发布两段视频(该行为势必会对廖某的名誉造成损害,认识廖某的人或其他公众亦有可能看过涉案视频,甘某诽谤廖某必然会造成他人对廖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即造成甘某名誉降低。
综上,彭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其上传关于廖某视频的抖音账号上发布道歉声明,持续时间为七日,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法院在彭水日报上刊登本判决书内容,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甘某负担;被告甘某赔偿原告廖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官提醒】
互联网非法外之地,公民的人格权在网络环境下同样受法律保护。抖音作为一种可拍摄短视频的社交软件,给公众提供了更多的发言机会,保障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谨言慎行,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平台的内容发布应是积极健康、符合公序良俗的,利用抖音等网络平台散布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名誉权不仅自然人有,法人也有。社会客观评价必须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存在过错下,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致使他人的社会客观评价被降低,即二者构成因果关系,才构成侵犯名誉权,不能仅以自己感觉名誉感遭受损害就构成就认为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