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常理,大家买房后在售房部交房款,“理所当然”应该是交到了开发商手里。然而,日前郑女士在江津某楼盘买房时,明明在售房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交了房款,却被房地产公司告知钱还没付。房款竟“不翼而飞”,法院将如何认定?
在售楼部交房款 19万余元“不翼而飞”
2019年10月,郑女士为购买商品房与某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总价为68万余元,共分三期付款,全部款项于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
当日,郑女士就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在售楼部先行支付前两笔房款。按工作人员指引,郑女士刷卡支付了23.8万余元。正要支付另一笔19万余元款项时,工作人员却告知郑女士刚才刷的POS机出现故障,“刷不起了”,要求郑女士稍等片刻。等到再次支付时,工作人员却拿出另一台POS机要求郑女士刷卡。
当时郑女士虽有疑虑,但考虑到是在售房部付钱,觉得应该不会有问题,还是选择了相信。郑女士遂按要求在该POS机上刷卡19万余元。
2020年4月,开发商告知郑女士其还差40多万元购房款尚未支付。郑女士大为震惊:“我明明已经支付了40多万元,应该就差最后20多万了,怎么会还差这么多?”
郑女士回家仔细核对支付票据发现,之前支付的款项都有盖有开发商财务印章的收据。而对于其最后支付的19万余元房款,竟是一张第三方公司出具的收据。郑女士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其返还购房款19万余元。
层层代销 购房款被扣为“服务费”
承办法官审理时发现,该房产开发商此前与一家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将涉案项目交由该公司销售。而该地产经纪公司又与从事房产中介的重庆某某城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再次将其转包代销。郑女士的19万余元房款就被这家公司给收了去。
庭审中,面对郑女士的诉请,重庆某某城公司表示,19万余元房款确实是其公司收取的,也已经对其进行了分配。该款项是其在代销中获得的溢价,从“法律角度”讲是服务费。郑女士无权要求返还。
“服务费”属不当得利 法院判决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本案中,被告重庆某某城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代销商,在原告郑女士支付购房款时,将购房款19万余元通过POS机转至该公司工作人员名下,且未将该款作为购房款处理。被告重庆某某城公司抗辩该款系原告购买涉案房屋的溢价款或者是服务费、中介费,但未提供相应中介合同或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重庆某某城公司将该笔款项进行内部分配的处分行为,不影响承担返还责任,故对被告重庆某某城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江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重庆某某城公司返还原告郑女士的购房款19万余元。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于近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生活中,部分开发商常会将自己开发修建的商品房转交给代销商进行销售。我们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注意核实销售人员的身份情况,认真核对票据信息,如遇以下情况及时中止并向相关部门反映:1.合同约定房款金额与实际缴纳金额不一致;2.支付房款时称POS机出现故障需要支付至个人账户或其他账户;3.违规收取服务费等。同时,大家还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