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亳州男子周某某租赁一辆同款同色宝马轿车,通过更改该车的车架号和车牌号,将该车伪装成自己的宝马车,再抵押给别人用于偿还债务,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赔钱又领刑。近日,亳州市谯城区法院宣判了该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白色宝马525轿车,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时间为一个月。周某某租赁的宝马轿车和自己拥有的宝马车系同款,该车虽已过户在其表亲王某某名下,实际还是周某某在使用。因其在借贷平台上的债务到期了,周某某就想通过虚构租赁宝马车辆的信息,把租赁车辆改装成自己的宝马轿车,再把该车抵押出去用于偿还贷款。周某某便通过他人做了一套车架号的贴码,又把车牌号换成了自己的车牌号,后联系李某某约定以20万元的价格把这辆宝马车抵押给李某某。因周某某的宝马车已过户给王某某,其让王某某于同年4月1日开着租来的宝马车跟李某某签订了协议,将该车辆抵押给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获得 20 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王某某对其篡改车辆信息的事情不知情。
另查明,涉案宝马车已发还租赁公司,被告人周某某及其家人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