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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占有客户购车款,合同诈骗100余万元获刑六年

发布时间:2021-10-16 来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预付定金、喜提爱车,本是一件开心的事,但有一些不法分子却在购车合同上动起歪心思,将手伸向客户的购车款。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1月,刘某成立一家汽车贸易司,主要经营汽车零售、汽车上牌代理服务等,但该公司无实际办公地址,未进行税务登记。2019年6月至10月间,毛某、游某、韩某分别与该公司、刘某签订车辆代售与购车合同。刘某收到三人的购车款共100余万元后,并未将款项用于订购车辆,而是非法占有进行私用。被害人多次催促刘某交付车辆或退钱,其却以正在订购、无货、在外地有事等各种借口搪塞,至最后不接电话,不回信息,不与被害人见面。

  案发后,刘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予以网上追逃,冰在浙江省被抓获。

  另查明,刘某未向被害人韩某交付车辆后,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刘某依旧未履行协议的约定。韩某遂向长沙县法院起诉,经法院主持调解出具了调解书,但该公司与刘某仍未履行义务,未返还购车款。于是,韩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扣划了刘某的银行存款18360元,并支付给韩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收到货款后逃匿或挥霍货款致使合同根本无法履行等其他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韩某的部分损失已被追回,可对刘某酌情从轻处罚。刘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刘某多次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3名被害人被骗取的财物,应由被告人刘某依法退赔。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做生意应当将诚信作为立身之本,签订合同就要履行;购车要到正规的汽车销售公司,购车款要交至销售店的收银处,并索要正规发票。一旦发现对方行为涉嫌合同诈骗,要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10/id/63055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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