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双峰县杏子铺镇的曹某平满怀感激之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王平凡法官送来了一面锦旗,称赞他是公正执法、敬业廉洁的好法官。
2012年2月4日,被告康某在承包了洪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双峰某地的掘进工程后,又将工程劳务发包给原告曹某。工程结束后,双方进行了结算,在2016年2月,经双方协商,被告康某向原告曹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23万元的欠款凭证,并在欠条上注明在当年内还款15000元。出具欠条后,被告康某未按约偿还欠款。2021年2月22日,原告曹某向双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康某支付欠付的劳动报酬。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康某向法院提交了由曹某签名的三份凭证,分别是2012年12月91880元的领条、2013年4月25日14万元的借据以及2016年3月21日4088元的领条,以此从23万元的欠款金额中进行核减。原告曹某平对被告康某提交的其中14万元借条提出了异议,他表示自己只向被告康某借了4万元,该借条上的“壹拾”是康某添加的,“肆万元”是自己所写;而被告康某则提出该借条为格式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壹拾肆万元”均系康某书写,曹某只在借款人处签名。
经鉴定,14万元借条上的“壹拾肆万元”均是被告康某所写。
借款金额到底是140000元还是40000元呢?成为了本案的唯一争执的焦点。
法院经过细致审理后认为,该借据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1、标注日期有改动;2、其中“壹拾”与“肆万元﹟”书写不连贯流畅,疑似存在添加的情形;3、小写“140000.00元”中的“1”有添加的空间和嫌疑。而且,根据被告康某提交的凭证显示在2016年2月27日康某出具23万欠款凭证时已经支付的金额合计为231880元,已超过欠款金额1880元,这便与被告康某在欠条上写明“2016年还款壹万伍仟元”的“计划”存在矛盾。故被告康某提供的14万元的借据不能证明14万元的借款事实,被告康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只能认定该借据所体现的实际借款金额为40000元。
2021年6月19日,双峰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康某偿付原告曹某平劳动报酬94032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借款协议或借条,最好由债务人自行书写,尽量以全部手写或全部打印的方式制作。如果采用填空式的格式合同,书写借款金额时务必要顶格,并应由借款人本人亲笔书写,切忌由出借人书写借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