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近日,互助县人民法院通过判决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严厉打击了恶意欠薪行为,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正义与法治力量。
法院查明,自2019年4月起,被告人朱某某以青海某劳务有限公司名义与青海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并组织赵某某等45名农民工进行施工。同年12月底工程结束时,朱某某以甲方扣除其工程款项为由,拖欠赵某某等45名农民工工资共计687790元。2020年1月7日,互助县劳动监察执法队向朱某某送达《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在指令书规定的期限内其仍未改正。2020年1月15日互助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11月25日朱某某家属将687790元转至互助县劳动监察执法队农民工账户,2020年12月18日赵某某等45名农民工工资已全部清欠完毕。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拒不支付为其务工的45名劳动者报酬共计人民币687790元,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归案后起诉前已支付拖欠的全部工资,取得部分劳动者的谅解,并积极缴纳罚金,可从宽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恶意欠薪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劳动的崇尚,需要我们尊重每一位劳动者的劳动,然而有的老板在雇佣劳动者劳动之后,反而通过拖欠、欺骗、逃匿等方式“忽悠”劳动者,最终难逃法律的惩治。在此法官提醒,用人单位要信守承诺、诚信经营,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所作所为不能触碰法律底线,否则将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的制裁;劳动者当遇到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要理性对待,第一时间求助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维权。
恶意欠薪的背后牵动着众多家庭的生命线,切实发挥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刑事威慑作用,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使命和职责。互助法院将持续开辟劳动者维权“绿色通道”,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的违法犯罪行为,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