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贾小刚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贾小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西宁中院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贾小刚利用其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副厅长、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工作安排、案件办理、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承诺或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请托人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17.3479万元。
西宁中院认为,被告人贾小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中收受或索取请托人给予的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巨大,且多次索贿,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系坦白,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受贿所得赃款已全部追缴,鉴于其配合司法机关积极退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