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康市汉滨区司法局吉河司法所迅速调解了一起抚养权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9月15日,家住汉滨区建民办的罗某到吉河司法所申请调解,称自己住在吉河镇的前夫廖某将婚生子送到她家中后就离开了,现在她来求助司法所进行调解。经过了解,原来罗某与廖某二人于2017年经汉滨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二人协议婚生子由廖某抚养,但因孩子小便由罗某暂时代为抚养。2019年廖某将孩子接回自己家中,但是前几日廖某突然又将孩子送到罗某家中便离开。现在罗某已经重新组成了家庭,也有了孩子,虽然有能力抚养,但是他对廖某这样说把孩子领走就领走,想把孩子送来就送来的做法实在非常不满,她想把孩子给送回去,于是她来到吉河司法所申请调解。
吉河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通过电话联系廖某,希望能够为他们双方进行调解,开始廖某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并不配合,就说法院判决让罗某代为抚养,自己目前家庭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孩子,要放弃抚养权,并且情绪激动。为避免矛盾升级,司法所工作人员一方面告知廖某,抚养是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更不能放弃来逃避抚养义务;另一方面通过耐心细致地从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为其进行分析,最终廖某情绪缓和下来,并同意到司法所进行调解。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双方开展调解,通过讲法律、讲事实,双方都摒弃前嫌从孩子成长角度考虑,当天便达成协议,孩子的抚养权变更给罗某,同时还约定了探视权、抚养费、孩子户口迁移和就学等细节问题。为让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得以保证,司法所工作人员将双方当事人带至吉河法庭,申请办理司法确认。
社会是由一个个小家庭组成的,家庭的和谐关于社会和谐,吉河司法所倾心化解纠纷,为群众办实事,既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也避免了矛盾升级对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伤害,进一步维护了辖区社会平安和谐。
法律链接
1、《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