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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法院:将车交由醉酒人驾驶与醉酒人同罪

发布时间:2021-10-21 来源: 重庆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日,黔江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罗某、李某甲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16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罗某、李某甲在被害人李某乙家中吃饭,期间罗某、李某甲、李某乙均饮用白酒。当日20时许,李某甲提议外出,后李某乙、罗某先后驾驶李某甲名下车辆,期间李某甲均未制止,在罗某驾驶该车行进过程中,因醉酒驾驶及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并造成李某乙重伤二级、车辆严重受损。后经检验认定,罗某驾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6㎎/100ml、涉案车辆事故前一切正常、罗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几人达成赔偿协议,由罗某、李某甲、李某乙分别承担本次损失50%、30%、20%的责任,目前罗某、李某甲已分别支付医疗费8万、5万余元,且后续医疗费用暂未核算结清。

  黔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驾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6㎎/100ml,其行为既构成交通肇事罪,又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一行为触犯数罪,应择一重罪处罚,故对其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明知罗某饮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仍同意并纵容罗某驾驶其车辆载着几人外出,其行为与罗某的危险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据此,黔江区法院分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从司法实践来看,因为不存在二人以上同时操控机动车的情况,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的驾驶人员,且通常是驾驶者个人实施,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危险驾驶罪只能是单独犯罪。对此,法官提醒,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的抽象危险犯,可能存在由机动车驾驶者与非机动车驾驶者构成共同犯罪的形态,比如指使、鼓动、组织、强令、帮助他人危险驾驶以及不履行监管职责从而放纵他人危险驾驶等情况。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10/id/63197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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