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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同时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可以适用法定抵销吗?

发布时间:2021-10-21 来源: 重庆法院网 作者:佚名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另一方提起反诉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且双方的请求均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适用法定抵销,不再支持双方的对应请求。

  【基本案情】

  59岁的彭某与71岁的龚某某系再婚重组家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感情基础不牢,导致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时间较短,现已分居生活。后彭某以自己生病为由,将龚某某诉至垫江法院,要求龚某某每月支付2000元的扶养费和医疗费。

  诉讼中,龚某某提起反诉,以自己年老无收入来源为由,反诉要求彭某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和医疗费,并照顾高龄的龚某某生活起居。

  【裁判结果】

  垫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彭某与龚某某作为夫妻均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且双方均存在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情况,故双方的诉讼请求,均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3条规定:“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本案中,彭某要求龚某某支付扶养费,龚某某也提出相应反诉请求,且双方提出的扶养费金额相同,龚某某事实上是在本案中行使抵销权,故对于双方相互主张扶养费的权利,因出现法定抵销情形而消灭,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龚某某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情形,结合双方因感情不和,存在长期分居的情形,该项请求也难以执行,故对龚某某要求对方照顾起居生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垫江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及龚某某的反诉请求。

  【法官释法】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包含的重要内容,也是配偶身份关系和婚姻共同体的物化表现。夫妻基于配偶身份在物质上和生活上应当相互帮助、相互供养,当然也包括在精神上相互支持、相互慰藉,遭遇危难时相互支援和相互救助。基于夫妻之间此项法定的扶养义务,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即享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长期分居,一方身体不好,另一方年老无收入来源,均符合向对方主张扶养权利的情形,故对于双方的请求,均应予以支持。

  同时,因本案中双方请求的扶养费金额完全一致,完全符合债务法定抵销的情形,故双方请求的扶养费因发生抵销而消灭,为减轻当事人诉累,避免司法资源浪费,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双方的扶养费请求合情、合理、合法。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10/id/63099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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