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妻子的闺蜜产生婚外情,并瞒着妻子给情人转账50万元作为“分手费”,最终被妻子发现。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认定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支持了妻子全额返还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大山(化名)、小美(化名)系夫妻,丽莎(化名)是小美闺蜜。2018年,大山、丽莎合伙承揽工程,合伙期间,二人发展成情人关系。一年之后二人分手,丽莎提出:两人就当结了一次婚,大山一年要赚100万元,就该分给自己50万元作为“分手费”。大山当时同意了,但一直没有兑现。两人合伙的工程也一直未与甲方结算。
2020年5月、8月期间,丽莎以索要工程款、赌债等名义,多次采取打电话、上门等方式向大山索要“分手费”,不知内情的小美与丽莎多次发生争吵、抓扯,大山也被丽莎打伤。2020年12月,大山借用他人的账户向丽莎转账支付了50万元。2021年1月,丽莎再次上门,找大山索要合伙的工程款。丽莎、小美再次发生抓扯,两人面部均被抓伤。为了隐瞒出轨的事实,大山向丽莎垫付了工程款66万元。
2021年2月,丽莎邀约两名男子,在大山居住的小区车库蹲守,以面部被小美抓伤为由,向大山索要赔偿款20万元,并再次打伤大山。至此,大山终于下定决心,向妻子说明实情。小美这才发现大山、丽莎之间并非简单的经济纠纷。2021年3月,小美将大山、丽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大山、丽莎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丽莎返还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 50 万元属于大山、小美的夫妻共同财产,大山将该 50 万元赠与给丽莎,违反公序良俗,属无效行为。丽莎基于该无效赠与行为所取得的 50 万元,应全部返还。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条款延续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依照该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涉及的50 万元系大山、小美的夫妻共同财产。大山将夫妻共有的财产以“分手费”名义赠与给丽莎,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产生于有配偶者与婚外情人之间,违反公序良俗,应受否定评价,属无效行为。基于无效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予返还。因此,小美作为该50万元的共有人,其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
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方面。公共秩序是指法律秩序,善良风俗是指法律秩序之外的道德。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守好私德,尊重公德,是善良风俗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有配偶者与他人发展为情人关系,严重破坏婚姻家庭秩序,挑战道德底线,应予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