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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善孝为先 赡养不缺席

发布时间:2021-10-21 来源: 重庆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九旬老人与其六名子女的赡养纠纷案,及时让老人得到妥善的安置和照看。

  刘某已有95岁高龄,老伴在几年前去世,二人育有六名子女,其中最大的子女已75岁,最小的子女也近60岁。针对刘某赡养问题,六名子女之前有初步协议,但因长子生病等原因,子女之间对协议的履行产生争议,均不愿接手照料刘某。万般无奈之下,刘某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将六名子女起诉至法院。

  潼南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年事已高、行动不便,部分当事人居住在乡下的实际情况,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法院将巡回审判车开到当事人所在村的村委会巡回审理此案。

  庭审前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多次调解,希望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双方矛盾,但因各种原因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经法院审理查明,除长子、长女身体欠佳外,其余子女身体较健康,但只有长子和次子居住在乡下,其余子女不在本地生活,存在不便照料刘某的情形。且经法院询问,刘某表示愿意跟随长子和次子居住生活。

  法院认为,百善孝为先,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求。赡养父母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法院在充分考虑和尊重老人意愿、有利于老人身心健康的原则下,结合六名子女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刘某由长子和次子轮流赡养,长子赡养五个月、次子赡养七个月,未直接赡养老人的其余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

  法官说法:我国《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赡养人的赡养义务均作了相应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应从老年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当地生活水平及子女的负担能力等综合考虑赡养费。子女对于赡养老人不应相互推诿,而应积极沟通,努力克服困难,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让老人在有生之年能够感受到子女的关爱及家庭的温暖。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10/id/63181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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