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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还能向保险公司全额索赔吗?

发布时间:2021-10-21 来源: 重庆法院网 作者:佚名

  客运公司驾驶员在驾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承担次要责任,客运公司在依法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后,还能向保险公司主张全额赔偿责任吗?近日,垫江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侵权客运公司与保险公司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并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8日,章某驾驶某小型汽车与朱某驾驶的原告某城镇运输公司所有的某中型普通客车会车,在会车过程中朱某采取紧急避让措施,导致该客车上站立的乘客张小某摔倒受伤的交通事故。2020年3月3日,经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由章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员朱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乘客张小某无责任。乘客张小某受伤后,住院医疗花费29330.71元。2020年5月6日,张小某向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起诉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垫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原告赔偿张小某经济损失167958.61元以及承担案件受理费1576元,合计170020.61元。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已向乘客张小某足额付清前述赔款。

  此外,原告某城镇运输公司所有的该中型普通客车会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及附加司机乘客人员责任保险》。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7200000元,每座赔偿限额为400000元,每人每次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累计赔偿限额为7200000元。保险期限12个月,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免赔说明:无。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垫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本案中,原告某城镇运输公司所有的客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在向第三者赔偿后,某财产保险公司应依照其与某城镇运输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在每座限额400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投保人某城镇运输公司的保险系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城镇运输公司依承运合同关系对伤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亦因与城镇运输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并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且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单中载明“免赔说明:无”。故原告已向第三者赔偿经济损失167958.61元,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由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支付给原告169534.61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在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否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某城镇运输公司的驾驶员朱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故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只应承担在交通事故中次要责任的赔偿责任,乘客张小某未以交通事故中第三者身份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是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向原告某城镇运输公司主张赔偿,原告某城镇运输公司全额赔偿系加重了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主责方的赔偿责任应由原告自行向主责方进行追偿。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乘坐公共运输交通工具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乘客可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伤者选择依据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向客运公司主张违约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城镇运输公司对伤者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城镇运输公司依据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主张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并不影响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10/id/63180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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