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后,偿还金额超过借款本息,债务人能要回多偿还的钱吗?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超付借款本金8万余元及利息。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张内容一样的借条
原告周某某系重庆某诊所的医师。二被告系战友关系。2016年3月30日,原告向被告李某某出具《借条》载明:“兹因兴办诊所需资金,特向李某某借现金贰拾万元整,李某某给现金拾肆万元整,壹年后还贰拾万元整。”同日,原告另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与前述《借条》内容完全一致,仅在“拾肆万元”、“贰”处由原告以手写捺手印方式修改为“柒万元”、“壹”。另在该《借条》底部,由原告手写备注:“2016年3月30日李某某给周某某现金人民币柒万元(小写:70 000元整)壹年还壹拾万元(小写:100 000元整)”。
两张借条同一天出具,金额却不同,到底是怎么回事儿呢?原告周某某称,其由于创办诊所需筹集资金,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告杨某某,杨某某称其可以向战友借钱来转借给原告。2016年3月30日,被告杨某某拿出事先打印好的两份载明金额20万元的借条叫原告签字盖手印,并说其可以用该借条去找战友借钱,借条要拿一份给其战友。由于杨某某说实际借款只有7万,当时就在原打印的借条上改动了一下金额。
2016年4月1日,被告杨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转账支付了7万元。
还款真相扑朔迷离
借款发生后,原告如何还款?还款金额是多少?双方也是各执一词。
原告称,其借款后,于2017年6月1日开始几乎以每月1万元向被告杨某某还款。原告在接连还了被告杨某某大约10万元以后,就叫被告杨某某算账,可被告杨某某一直不愿,也拒绝走法律程序,被告还多次带着不同的妇女到诊所闹事,这些妇女都声称钱是她爸爸的,不拿到钱不走人。
二被告却认为,原告多支付本息不符合生活常理,若原告认为还款金额已经超过本息,就不可能再连续向被告支付,原告称被告对其强行收款与事实不符,本案原告借款后拒不偿还本金,被告向其要求支付还款本息是合法的。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4日,原告向二被告分期还款18次,每次还款金额均系1万元以上。
超付借款本息应当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虽举示两份《借条》,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应当有借款合意与借款的实际支付两个要件,其中本金金额为七万元的《借条》备注内容为现金7万元,与实际由被告杨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于第二日支付7万元的支付方式并不一致,另一张同日出具的本金金额为十四万元的《借条》虽载明为现金支付,亦不能直接推定为现金支付;另,原告曾向被告杨某某出具《关于还借款的情况说明及还款安排》中所称的还款情况为在四个月左右时间内,每月偿还1万元至2万元,即使每月按承诺2万元还款,也并不能偿还至两张《借条》载明的累计金额21万元。故原告与被告李某某之间只形成了本金为7万元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李某某应当就其已支付载明本金为14万元的《借条》之实际出借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其举示证据不足以证明已支付该14万元。
此外,从《借条》中载明的借款7万元还款10万元可得,原告与被告李某某所约定的利率标准超过月利率3%。经核算,原告所还超付款项共计8万余元,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该部分超付金额,应当予以支持。
被告杨某某并未与原告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仅基于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李某某进行代支付贷款及债务催收,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杨某某支付超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周某某返还借款本金8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