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结束后,承租方若不妥善归还租借物,可能会引发矛盾。家住重庆市大足区的黄某名下有两门市,2017年租给甲公司用作商业经营。因各种原因,双方于2020年7月22日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并约定甲公司于2020年8月1日返还涉案门市给黄某。2020年8月1日,黄某前往门市发现甲公司已搬离,门市被上锁,黄某多番联系甲公司也未能成功接收门市。2021年1月,黄某诉至重庆大足法院,要求甲公司返还门市,并赔偿占有使用费5万元。
被告甲公司辩称,其已在2020年8月1日搬离,并解开门锁,已履行返还门市的义务,认为在其开锁后另有他人将门市上锁。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走访发现,涉案门市至法庭辩论终结之日仍然上锁,无法打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甲公司声称打开门锁并返还门市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亦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已返还门市,因此被告对造成涉案门市相应损失负有过错;对原告黄某要求被告甲公司返还门市予以支持,酌情确定被告按照租赁合同解除时的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涉案门市两个月的占有使用费,共计 20000 元。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承租人负有返还租赁物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租赁合同关系终止后,承租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出租人接收门市,并已实际交付门市,或是已通过其他方式返还门市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告没有履行返还门市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