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案件追踪 > 租赁门市到期上锁 被判支付占有使用费

租赁门市到期上锁 被判支付占有使用费

发布时间:2021-10-21 来源: 重庆法院网 作者:佚名

  租赁结束后,承租方若不妥善归还租借物,可能会引发矛盾。家住重庆市大足区的黄某名下有两门市,2017年租给甲公司用作商业经营。因各种原因,双方于2020年7月22日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并约定甲公司于2020年8月1日返还涉案门市给黄某。2020年8月1日,黄某前往门市发现甲公司已搬离,门市被上锁,黄某多番联系甲公司也未能成功接收门市。2021年1月,黄某诉至重庆大足法院,要求甲公司返还门市,并赔偿占有使用费5万元。

  被告甲公司辩称,其已在2020年8月1日搬离,并解开门锁,已履行返还门市的义务,认为在其开锁后另有他人将门市上锁。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走访发现,涉案门市至法庭辩论终结之日仍然上锁,无法打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甲公司声称打开门锁并返还门市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亦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已返还门市,因此被告对造成涉案门市相应损失负有过错;对原告黄某要求被告甲公司返还门市予以支持,酌情确定被告按照租赁合同解除时的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涉案门市两个月的占有使用费,共计 20000 元。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承租人负有返还租赁物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租赁合同关系终止后,承租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出租人接收门市,并已实际交付门市,或是已通过其他方式返还门市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告没有履行返还门市的义务。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10/id/6314714.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