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案主审法官发现该案件中存在“好意搭乘”的情形,故依法减轻了相关驾驶员的赔偿责任,在作出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并依判决履行了相关赔偿义务。
2020年,吴某步行外出过程中,碰见邻村方某骑车路过,故打招呼希望方某搭乘自己一段路程。方某出于好意及帮忙的习惯,便答应了吴某。期间方某未向吴某谈及或收取任何费用。后在行驶过程中,胡某因驾驶车辆不当,撞倒了方某驾驶的车辆,致使方某及吴某均受伤。经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方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吴某无需责任。因三方协商赔偿未果,吴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胡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方某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认为该案的案件事实清楚,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应及时做出判决,减少当事人诉累。故被告方某的搭乘原告吴某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最终法院认为被告方某搭乘吴某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七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方某的赔偿责任。本案在宣判过程中,法官积极向各原告吴某、被告方某进行了法理的释明,各当事人均表示赞同法院的处理结果,同时吴某、方某也向法官表明双方可自行协商赔偿事宜,双方之间始终保持友好态度。
据此,法院依法就该案作出了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及其他义务人均依判决履行了付款义务,各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均表示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