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了家品牌管理公司合作运营品牌,却发现对方找代工厂生产了同款零食产品,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商标用于贴牌,在网络平台上销售,福建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将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某食品加工厂诉至法院。近日,福州鼓楼法院对该案作出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侵权,按照侵权获利的1.5倍计算赔偿金额。据悉,该案也是福州市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
福建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该公司商标已在众多消费者中具有相当的知名度,被告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爆浆糖果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公司完全相同的商标,并在电子商务等平台上进行销售,将该商标作为在网站上搜索被告某些产品的关键词,消费者在搜索该关键词时即可找到被告公司的产品,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被告为了避免被原告发现,在其产品描述中有意隐去商标标示,在产品上却突出使用,是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而故意实施,属于恶意侵权,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
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则认为,原被告公司系长期合作伙伴,从原告为被告在平台授权、提供销售便利来看,原告实际已经同意被告的商标使用行为,并且提供案涉产品的授权。即使被告品牌公司在商标授权的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情形,不能认定被告公司属于恶意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类食品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被告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明知原告持有该注册商标,仍然实施侵权行为,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存在主观恶意,且情节严重,依法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按照侵权获利的1.5倍计算赔偿金额。最终判决被告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某食品加工厂作为案涉侵权商品的委托商、制造商,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4378.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