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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县城关人民法庭

发布时间:2021-10-21 来源: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设立于1954年,坐落于青海省大通县城关镇青山北路26号,占地面积1493.3㎡。辖区面积1836.4平方公里,辖区有2镇4乡83个自然村和2个社区,辖区人口约80000人。

  

  法庭特色

  近年来,城关法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身处基层、了解基层、熟悉民俗民情,对婚姻案件尤其是招赘婚姻纠纷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及时调处,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减少招赘离婚纠纷的发生,妥善地处理该类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专设家事审判调解室,用于调解离婚、子女抚养及其他与家庭关系相关的案件,相对私密又温馨的环境案件处理效果提供了保证。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对农民工欠薪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办案中注重以案释法,引导农民工提高维权意识,结案后及时督促,尽全力做到随案执行。积极联系基层服务群众,严格实行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安排专人负责引导当事人用青海移动微法院等网络平台进行网上立案、网上缴费,依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推出鉴定全流程在线服务,努力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设立固定巡回审判点,继承和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积极开展巡回法庭和法律“八进”,不断强化宣传实效。

  庭长寄语

  

  城关人民法庭庭长 刘桂芳

  使命重在担当,实干铸就未来。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干在实处永无止境,走在前列要谋新篇,勇立潮头方显担当”新期望,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努力探索法庭管理经验和做法,以司法为民为第一追求,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全面加强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扎实工作、主动作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辖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使法庭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乡村振兴,助力农村发展的前沿阵地!

  “小姐姐的心得

  大通县法院城关人民法庭法官 孙燕

  

  作为新时代的人民法官,要将守护公平正义作为无上光荣使命和义不容辞的责任,深刻体察世俗人情,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群众观念;要坚持需求导向,不断创新便民利民措施,努力做到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延伸到哪里,司法服务就跟进到哪里;要落细落实、落人落事,做到法、理、情有机融合、有机统一,才能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人性,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大通县法院城关法庭法官助理 张彩霞

  

  新时代基层法庭干警,要坚定法治思想,淡泊名利、恪守初心,正确行使司法权,守住底线,谨言慎行,强化自我约束,树立司法权威,不负韶华,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用实际行动彰显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的价值追求。

  小哥哥的心得

  作为青年政法干警,我将始终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谨言慎行,坚守底线,淡泊名利,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大通县法院城关法庭法官助理 杨永锋

  时光荏苒,转眼间,在城关法庭也有近两年的时间了,在院领导和同事们的培养和帮助下,我的化解矛盾纠纷能力提升了。但我深知,作为法院人,作为基层法庭工作人员,需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社会经验,只有不懈的坚持才能得到能力的提升,只有服务好基层联系好群众,才能得到老百姓的认可和支持。

  ---大通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法官助理 马长福

  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筑牢思想防线,坚持原则,树立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实实做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在工作中密切联系群众,以群众的认可和好评作为工作的动力,把群众的意见当作服务的标尺。牢牢抓住公正司法、为民司法总目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大通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法官助理 朱申涛

  

  案件详情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尚某某(女方)与被告李某某(男方)离婚纠纷一案就是一起入赘女婿李某某被起诉离婚的案件。

  2008年农历正月初五,尚某某与李某某经他人介绍举行结婚仪式,李某某入赘尚某某家与其家人共同生活。2009年1月13日在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6月17日生育女孩尚某妍。2016年3月10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外出务工。2017年3月,大通县西山乡马场村村民蔚某到尚某某家称“李某某携其妻离家出走”的事实后,原告尚某某于2019年4月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后尚某某撤诉。后双方还是未能共同生活。故原告尚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某离婚;婚生女孩尚某妍由原告抚养,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该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解说:

  该案认定事实中主要有两点:

  第一是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的依据,原被告经两次诉讼离婚,且分居时间较长,综合考虑案情和法律依据,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属破裂。

  第二被告李某某系入赘女婿,怎样保障这方群体的利益?对李某某来说,离婚后意味着无家可回,虽然对家庭共有财产有分割权,但是实现有房住的局面还是很困难,毕竟原生家庭房屋属于女方,同时离婚后其经济困难,女方尚某某应该对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但是这点经济补偿也只能解一时之急。

  所以该案只是家事案件的一个缩影,看似案情简单,却往往夹杂着经济问题、住房问题、抚养子女问题等等。如果机械得运用法律,能结案却不能化解矛盾,家事矛盾堆积可能会对家庭和社会造成更大的隐患。所以法庭审理该类案件不仅要处理好亲情关系还要处理好当事人的心理问题,因势利导,把家事案件矛盾纠纷化解,做到案结事了,体现司法为民的工作要求,为群众办实事。

  


原文链接:http://q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10/id/63189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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