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10月18日,被执行人杜某拨通了霍邱县法院执行法官的电话,同意支付女儿的12000元。
彭某、杜某在务工期间相识,后两人结婚并生育一女。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年龄差距大,加之地域生活方式不同,致使夫妻间矛盾日渐增长。经法院审理后,彭某与杜某自愿离婚,婚生女由彭某带领抚养,杜某每年支付抚养费6000元,至女儿十八周岁止。
由于杜某未按期支付女儿2年度的抚养费,彭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杜某,对其释法明理,做思想工作,积极劝说其主动履行女儿抚养费义务。
经过执行法官多次推心置腹的劝说和谈心,杜某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主动交纳女儿的12000元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