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朱某的摩托车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且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伤者殷某能否要求朱某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近日,常宁市人民法院法官耐心释法析理,成功调解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1年4月23日,朱某驾驶未购买交强险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沿青市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时,与殷某发生碰撞,造成殷某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主要责任,殷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后,殷某被送至医院治疗,被诊断为L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住院33天。
伤者殷某将车主朱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朱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殷某诉称,朱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殷某的全部损失。
朱某辩称,殷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殷某损失不应由朱某全部承担,而应由两人分担,各项损失金额应予以核减。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就未投保交强险情形下的无过错赔偿责任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朱某作了详细解释说明,耐心做双方工作,促使朱某与殷某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朱某当场将赔偿款支付到位。
法官说法
未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限额内适用无过错赔偿责任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无论被保险人是否负有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以确保道路安全和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事故摩托车系机动车,朱某作为该车的车主,是摩托车的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朱某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殷某诉请的各项经济损失数额经法院依法核减后未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故朱某应对殷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机动车车主购买交强险是法定义务,也是对车主和不特定受害人的财产保护,即使机动车为摩托车也不例外。所有机动车车主应及时购买交强险,否则发生事故后,车主可能将因小失大而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