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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父异母兄弟争遗产,铁面柔情法官巧判决

发布时间:2021-10-22 来源: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随着大家对于婚姻的观念
越来越现代化
再婚重组新家庭的情况
已经非常普遍
法院办理的继承案件中也
越来越多
遇到再婚后多段婚姻的子女
共同参与继承分割的情况
如果
逝者生前没有立合法有效的遗嘱,
遗产该怎么分配呢?

  案情回顾

  正值壮年的刘某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刘某的妻子和年幼的儿子小晨继承遗产本该理所当然,却不料一个自称琳琳的女人的出现引发一场遗产继承的纷争。

  原来,刘某与琳琳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3年6月29日生育一子小昊,刘某与琳琳离婚后,小昊与母亲共同生活。刘某后又与小慧登记结婚,二人于2016年1月5日生育一子小晨。2016年,刘某因病去世,琳琳认为小昊也是刘某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分得遗产。2021年2月,琳琳作为小昊的代理人向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刘某的遗产房屋,由小昊和刘某母亲及小慧、小晨各继承四分之一。

  审理过程中,小慧拿出一份代书遗嘱,载明刘某房屋由小慧与小晨共同共有。代书人唐某本人在《遗嘱》上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小慧的父母亦在《遗嘱》上作为见证人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该案争议的焦点为:

  一、涉案《遗嘱》是否有效?

  二、遗产如何分割?

  关于争议焦点一。遗嘱应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被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设立遗嘱,否则,遗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遗嘱系要式行为。

  (一)涉案《遗嘱》系唐某代书的打印遗嘱,属打印遗嘱,小慧的父母,系遗嘱利害关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规定,小慧父母作为见证人主体不适格,其在《遗嘱》上签字的行为不产生见证证明力。从《遗嘱》设立的过程上看,小慧父母也并未见证刘某表达《遗嘱》内容及唐某据刘某意思打印遗嘱的过程,且唐某在庭审中对于是否看到刘某在《遗嘱》上签字陈述不一,因此,该案涉案《遗嘱》内容不足以证实确系刘某真实意思表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打印遗嘱应满足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即“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鉴于小慧父母作为见证人主体不适格,涉案《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不产生遗嘱效力。

  综上所述,涉案《遗嘱》内容既不足以证实确系刘某真实意思表示,又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因此,涉案《遗嘱》无效,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关于争议焦点二。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遗产的范围,应由法定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小慧、刘某母亲、小昊与小晨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承办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考虑到被继承人刘某死亡时其子小昊3周岁、小晨不满1周岁,从保障未成年人教育成长角度出发,对小昊、小晨的继承份额适当予以照顾,基于小昊仅诉请分得涉案房屋25%产权,因此,法院确定小昊继承涉案房屋25%的产权,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小晨继承涉案房屋35%产权,刘某母亲、小慧各继承涉案房屋20%产权。

  判决下发以后双方当事人都表示认可,此案完美“收官”。

  


原文链接:http://hubei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10/id/63238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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