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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钢丝套捕杀野生动物小麂,男子既判刑又赔偿

发布时间:2021-10-22 来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贪食野味,男子在山上设置钢丝套非法捕杀野生动物。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曾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2020年11月底至2020年12月27日期间,曾某在平江县童市镇一山上设置了2个钢丝套捕猎野生动物。2020年12月20日,在烟舟村“栗树坡”捕获黄麂一只,后被曾某食用。2020年12月23日,曾某将2个钢丝套,1个设置在“雷公嘴”,1个设置在“栗树坡”。2020年12月27日,童市镇烟舟村村民胡某在“雷公嘴”挖掘冬笋时被曾某设置的一个钢丝套套住左脚受伤。2020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在曾某家查获一个钢丝套、一把土铳、一只疑似黄麂死体后腿,并在“栗树坡”山林中查获了曾某放置的另外一个钢丝套。经认定,曾某使用的狩猎工具没有针对特定的野生动物物种且在实施中非人为控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4条规定的禁猎工具;曾某猎捕的野生动物确认为偶蹄目小麂,属湖南省重点保护动物和国家“三有”动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2021年7月21日,曾某主动向平江县林业局上交3000元野生动物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曾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积极缴纳生态修复补偿费。根据被告人曾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后果,结合平江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曾某宣告缓刑。综合上述情节,平江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10/id/63232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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