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某田、段某生拘役一个月零三天,两被告人用31177元购买相应价值的青鱼等鱼苗投放于湘江干流衡阳段,如逾期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则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1177元,并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高某田、段某生约定一起到祁东归阳白河电鱼。两人到达归阳镇状元桥村蒋家组白河、清江交汇处,将渔船抬到码头下,将电瓶、逆变器、竹竿、电线、捞斗、船外机推进器、网袋安装在船上。尔后,两人开渔船进行电鱼。被告人高某田负责开船和使用竹竿电线打鱼,被告人段某生负责用捞斗捞鱼。凌晨5时许,两人被祁东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和归阳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查获了渔具,并缴获鱼获物。经祁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人捕获的鲤鱼总价值2005元,其中怀卵母鲤鱼价值1062元。经祁东县农业农村局鉴定,两人使用电瓶打鱼,属于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两人捕捞的渔获物为鲤鱼,属《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公示的品种,序号为85。两人捕捞的鲤鱼总重量167.05公斤,共78条,平均重量达2.14公斤,其中最小的1条有1.17公斤,都属于成体。该案的鲤鱼均为亲鱼,其中怀卵亲体37条,重量达88.5公斤。
另查明,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委托衡阳农村农业局就两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对渔业资源的损害进行评估并提出渔业资源修复建议:渔业补偿费用31177元用于购置相应价值的“四大家鱼”(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银鲴等鱼苗,放流湘江水域,修复资源与环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田、段某生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电捕鱼作业严重影响捕鱼水域范围内各类水生动物的种群繁衍,破坏了流域的渔业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两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环境资源,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