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金融借贷到期后未如约偿还,起诉至法院将如何判决?近日,泸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为了维护公正有序的金融借贷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判决被告周某、吴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与期间应付利息180101.39元及后续利息,二被告不能履行判决义务时,原告某银行对被告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三间门面,经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担保的主债权即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应付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经审理查明,2018年,被告周某向原告某银行借贷2500000元,被告某公司以自有的三间门面作为被告周某向原告某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后,被告吴某向原告某银行出具了一份共同借款人承诺书,即借款人与被告吴某为共同借款人,借款金额为2500000元。借贷到期后,经多次催还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周某、吴某从原告某银行借款,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告周某、吴某负有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利率向原告某银行支付借款利息的义务。原告某银行取得了三间门面的担保物权,对该抵押物门面变现所得价款在担保的主债权及应付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官说法,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