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日前,北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时,于细微处发现案件定性疑点,经过综合案件事实、证据,依法改变公诉机关对案件性质的认定,最终以被告人唐小平犯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案件生效后,该案中所有被害人联合将一面印有“公正执法、热心为民”字样的锦旗送到北湖法院罗文手中,连连感谢。
2014年6月5日,湖南东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公司”)注册成立,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唐小军,实际控制人系被告人唐小平。2017年7月4日,该公司在郴州成立湖南东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东升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水果、林木育苗种植、销售,农产品深加工及销售,休闲旅游、农业观光旅游,农业项目投资开发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告人唐小平及其公司在其自身和公司没有偿还能力和公司不具有融资资质的前提下,雇请张培等以发广告传单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公开宣传其农业开发项目,承诺以10%至16%不等的高额年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体进行融资,与190名集资参与人签订了211份《东升农业田园综合体开发合作协议》,向集资参与人融入合作协议资金13,380,000元,向部分集资参与人给予优惠返利106,217元,实际收到融资金额13,273,783元,其支付集资参与人“回购效益”资金851,115元,退还集资参与人本金270,000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1291866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唐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唐小平不服判决上诉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罗文表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均是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的行为,并具有相似的行为表现方式,即均是向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对象承诺高于国家金融机构的利息回报,以吸取多人的资金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但二者在主观和客观方面存在根本的区别。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是否虚构了主要的客观事实。集资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行为,其在主观上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是具有非法占有所募集资金的目的;客观上虚构了主要的事实情节,而没有实际的盈利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企图经过募集资金的方式来进行盈利,客观上一般将资金用于放贷或投资等,有相对真实的投资工程项目等。
本案中,被告人唐小平在自身及其实际控制的东升公司、郴州分公司均没有偿还能力和资产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群体进行融资,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是其一。其二,非法获取的资金肆意挥霍。收到的融资款部分用于房租、办公设施等费用,22%作为提成奖励,部分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的本息。融资款并没有全部用于所谓的投资项目,相反唐小平及公司收到融资款后凭个人意志随意投资、支配,具有极强的盲目性。其三投资项目缺乏后续有效经营管理,相关投资不能产生有效收益,投资者的收益完全得不到保障。其四,经鉴定,被告人唐小平及其实体、网络公司经营收益远低于其集资规模,衡东县投资项目的现有价值甚微,投入金额与产出严重不成比例。综上,可认定被告人唐小平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虚构了主要的客观事实。故对公诉机关指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法院予以纠正为集资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