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慈利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3名被告人分别获刑四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此次集中宣判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旁听。
案情回顾:2021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胡某委托被告人阳某帮忙联系毒品货源,阳某遂与被告人张某联系购买5克冰毒,约定价格人民币1000元/克,由张某送货到慈利县城进行交易,并给付路费人民币400元。次日下午,张某携带4克冰毒从张家界市城区至慈利县城,胡某将购买冰毒的毒资及路费共计人民币5400元交与阳某,阳某与张某在县自来水公司附近完成交易后,阳某遂将冰毒全部交给胡某,后胡某将购买的冰毒分装成约0.3克的小袋准备用于贩卖。张某给上线覃某(另案处理)转账人民币4200元,自己从中获利人民币1200元。
2021年6月2日,被告人胡某在县火车站益丰大药房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给吸毒人员李某丽贩卖1小袋冰毒。
2021年6月3日,被告人胡某在县新城区临江府附近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给吸毒人员邢某贩卖3小袋冰毒。
2021年6月4日,被告人胡某在其租房里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给吸毒人员邢某贩卖1小袋冰毒。
2021年2月至同年5月,被告人胡某以将冰毒藏匿于隐蔽处后,通过拍照将取货地点发送给吸毒人员王某周的方式,先后11次给王某周贩卖冰毒,累计重量约4.5克,共计获取毒资人民币740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阳某明知被告人胡某以贩卖为目的,仍为被告人胡某购买毒品提供帮助,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从他处购买毒品后将毒品运输至慈利县城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同时,为有力惩治毒品犯罪行为,规范社会秩序,慈利法院将今年以来2起典型毒品案件以布告的形式,在全县各乡镇、社区、医院、车站、学校等人口集中处共张贴800余份,有效震慑毒品犯罪,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创造一个无毒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