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10月25日,按照上级法院安排部署,永顺县人民法院对颜某胜、颜某武、彭某、唐某锋、符某等5名被告人贩卖毒品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5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当天。该院还邀请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到庭参与旁听。
被告人颜某胜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6次,共计2.4克,违法所得7400元;被告人颜某武帮助被告人颜某胜贩卖毒品2次2克。被告人彭某、唐某锋、符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规定,分别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中彭某1次0.04克,违法所得600元;唐某锋2次0.04克,违法所得600元;符某1次0.16克,违法所得800元。
永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5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永顺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永顺法院就该案印发布告并张贴到乡镇、学校等公共场所,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