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院网讯 近日,阎良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没收。
2020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将自己名下不同银行的三张银行卡,均包含手机卡、U盾提供给他人刷银行流水,共计获利1500元。经调查,王某某提供的三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涉及资金16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法院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介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2021年至今,阎良法院累计受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17件,审结14件,所结案件均作出有罪判决。
当前网络犯罪案件频发,提醒广大群众,要清楚地认识网络上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学会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保护自己,要理智地面对各种诱惑,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防止上当受骗。同时,也要坚守法律底线,不做网络犯罪的帮凶,盲目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在泄露个人信息的同时有可能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