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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台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洗钱案

发布时间:2021-10-29 来源: 陕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10月21日,宝鸡市金台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洗钱罪案,被告人王某某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自2018年初至2020年11月,李某某、赵某某、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新疆霍尔果斯市违法大量收购专供出口的卷烟及其他外国卷烟,向家住本市金台区的孙某某(已判刑)等客户销售营利。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李某某、赵某某、王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擅自销售专供出口卷烟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为帮助李某某、赵某某、王某非法销售卷烟所得资金不被烟草部门及公安机关查获,自2018年底,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个人银行卡提供给上述三人使用,并负责收取和保管孙某某等客户支付的卷烟货款,共帮助收取和保管销售卷烟的非法销售资金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

  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李某某、赵某某、王某非法收购专供出口的卷烟,并为其提供账号、资金、保管等便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金台区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以案释法

  “洗钱”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主要是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一定的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

  法官提示:洗钱犯罪其实离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并不遥远,当他人提出借用个人银行账户“走一下账”时,一定要提高警惕,问清楚钱款的真实来源及去向,面对他人以“好处费”利诱,要及时拒绝,切勿为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原文链接:http://s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10/id/63326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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