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法治纵横 > 树枝伸进邻居院墙存隐患 法院判决应予移除

树枝伸进邻居院墙存隐患 法院判决应予移除

发布时间:2021-10-30 来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安徽法院网讯 家住定远县拂晓乡的宋某与王某是在一起住了几十年的邻居关系,早在1989年,两家就曾因公巷的使用问题到法院打过官司,当时经法院调解,双方约定两家均不得在公巷的2米内栽种树木和占用,协议达成后,王某遂将栽种在公巷的两颗柿子树移走。

  几年前,王某又在自家房屋前后栽种了一些杨树和洋槐树。几年时间过去,随着树木的长大,部分树枝渐渐超出两家的公共巷道,并伸入了宋某家的院子、房顶。一到夏秋两季,就会有树花、树叶等大量落入宋某家屋内、屋顶,给宋某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甚至有两次,因天气恶劣大风大雨,王某家栽种的大树粗枝被风雨折断,砸到了宋某家房屋,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为此,宋某多次向村委会、司法所等多部门反映相关问题,经村委会、司法所多次调解,双方还是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宋某遂向定远县人民法院提起相邻权诉讼,要求王某排除妨害、移除相关树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多年邻居关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庭连同司法所、村委会一起现场勘查并经原、被告确认,确定王某在其屋前、屋后栽种的树木中,确有屋后杨槐树 1 棵、屋前白杨树 2 棵、榆树 5棵、椿树 1 棵已经超出公共巷道伸入宋某家院内或屋顶,给宋某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应当予以排除。且双方于 1989 年 7 月 11 日经法院调解,约定双方不得在公共巷道内栽树,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相关义务。故对宋某要求被告排除妨害、移除相关树木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原文链接:http://a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10/id/633851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