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滨海新区法院高新区法庭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据了解,村民张某与村委会签订五年的《农村坑塘水面承包合同》,后转包给村民郑某用于鱼虾养殖。2020年,水库面临拆迁,拆迁公司与张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给付赔偿款,但郑某作为水库的实际经营者,因故经营受损且未得到拆迁赔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与拆迁公司赔偿损失。
郑某要求进行司法鉴定以评估其经营损失,但由于水库已被征用并更改了初始样貌,无法实地勘察取证。合议庭考虑到郑某确有经营事实,若仅因原告无法确切举证经营损失而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势必得不到维护。合议庭经审慎研究,一行前往汉沽某村庄养殖农户处,实地调查淡水养殖的相关情况。通过对当地养殖户的现场走访,对养殖成本、投苗、购买饲料、市场价格、收益等情况进行了具体了解,为合议庭审理该案、酌定原告的经营损失,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通过走访调研,合议庭酌情确定了原告的经营损失,并依法依据作出判决。后被告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