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2021年4月2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黄某兴窜至小渡口镇,趁被害人赵某森不备,盗走店内“隆两优534”水稻杂交种50斤。被盗水稻杂交种经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市场价值为1900元。案发后,赃物已退还失主。被告人黄某兴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澧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黄某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退还了所盗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以被告人黄某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后语:被告人黄某兴的盗窃数额虽只有1900元,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告人黄某兴曾多次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故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