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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买到“三无”产品 消费者获赔十倍货款

发布时间:2021-11-06 来源: 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网络购物便捷高效,深受消费者青睐,但是伴随电商产业不断壮大,相应纠纷不断增多。近日,静海法院审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据了解,原告刘某某从淘宝网开设的某水产行店铺下单购买5盒新鲜小母大闸蟹蟹黄,单价155元,刘某某实际付款770元,收到货后转送朋友1盒,朋友食用后感到身体不适,便提醒原告说发现涉案产品没有食品标签,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法官经审理表示,原告与被告某水产行通过网络订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销售的商品,外包装上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许可证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退还货款的责任,原告因本案所取得的涉案商品也应向被告返还。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网购有风险,“剁手”需谨慎。消费者在网上购物的过程中要谨慎甄别网络信息,注重网店信誉,选择正规商家,购买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在网购遇到纠纷时,要及时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如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受损害具体情况、双方交涉经过等,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提供以上证据通过诉讼进行合理维权。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11/id/63509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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