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6月,杜某(另案处理)联系陈某,让其帮忙联系车辆运送几名未成年人至云南省昆明市,交给当地接头人员从边境偷渡至缅甸,并向陈某转账人民币1万元作为费用。陈某遂联系李某、胡某帮忙,二人在明知陈某意图的情况下仍帮助运送,先后收取人民币共8700元。后李某、胡某接到福建省大田县城关派出所电话,要求其立即将企图偷运的未成年人带回,二人便联系昆明接头人员停止运送,并让未成年人到当地派出所等待家人。上述未成年人被送至当地派出所附近后下车报警求助,被家人接回。
陈某、李某在大田县被公安机关抓获,胡某主动到大田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三人均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分别退出涉案赃款人民币1000元、7050元、1650元,公安人员从陈某处扣押手机三部,从李某处扣押手机一部。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向大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2021年7月29日,大田法院经审理后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李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胡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陈某、李某、胡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大田县公安局依法上缴国库;扣押的手机四部,由大田县公安局依法处置。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及典型意义】
大田法院通过人民陪审员管理系统随机抽取2名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该案。在本案中,人民陪审员以普通民众直接而清晰的感受为基础,独立提出观点、发表意见:
审理前准备阶段独立提出观点。庭前准备过程中,人民陪审员阅卷后提出,本案三名被告人行为相似,但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而被告人胡某、李某的行为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定性是否准确,承办法官充分听取了人民陪审员的意见。经研究,大田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后检察院提交变更起诉决定书,将被告人陈某的起诉罪名变更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
评议阶段独立发表意见。合议庭评议时,人民陪审员围绕对本案三名被告人是否应当区分主从犯、是否应当认定自首情节等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关于三名被告人是否区分主从犯的问题,人民陪审员提出,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受杜某指使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后,邀约李某、胡某参加运送,由二人具体实施运送行为,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关于是否认定自首的问题,人民陪审员认为,被告人罪行已被司法机关发觉,并非形迹可疑,其主观上缺乏自愿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的主动性,不具有主动投案的性质,不应认定为自首。合议庭其他成员经评议一致同意该意见。
【简评】
综观本案审理过程:审前阶段,人民陪审员仔细阅读案卷,能够结合案情对被告人的罪名定性独立发表意见,为承办法官提供了有益参考,促使检察机关补充侦查;评议阶段,人民陪审员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是否区分主从犯、是否认定自首等重要量刑情节充分发表意见,合议庭其他成员对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权利予以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认真履职、法官积极指引,为本案的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作者: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肖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