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刘某将一面印有“行动疾如风 执法如山重”的锦旗送到执行局,对执行干警快速高效的将其全部赔偿款执行到位表示感谢。
2020年7月,陈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十八里镇与魏岗镇交叉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刘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治疗期间,刘某花费了13万余元的医疗费。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与刘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因陈某在事故发生时系未成年人,经法院审理查明后,判令陈某的父母陈某甲、石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156928元。
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陈某甲、石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0月22日,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案件流转至办案人员名下后,办案人员立即启动查控系统对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许银行存款。办案人员在与二被执行人取得联系后,向二被执行人释法明理,阐明利害,迫于压力,二被执行人表示将积极凑钱履行义务。10月28日,二被执行人将全部赔偿款打至法院账户,该起涉民生案件顺利执结。